安徽省演出行业协会会员信用信息收集标准

发布日期:2019-3-1

第一条 为推进安徽省演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安徽省演出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安徽省演出行业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演出行业协会会员。

第三条 安徽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会员信用评估的管理。

第四条 会员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评估权重。基本信息为30%;优良信用信息为30%;不良信用信息为40%。

第六条 会员信用评估周期为两年。会员信用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一轮信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七条 中国安徽省演出行业协会依据本标准制定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主要包括:下发信用评估通知(提交参评资料截止时间、内容和要求、注意事项等)、受理信用评估申请、评估、结果公示、受理申诉和举报事项、结果公告发布。

第八条 评估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对单位会员信用真实性有反映,请责成相关单位自行纠正,并将自行纠正情况上报。

第九条 会员信用评估内容组成和评估标准。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团队建设、依法纳税、员工权益保障、员工教育投入。

    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奖、表扬、社会贡献、协会活动。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违规行为、质量和安全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恶性竞争、信息失真、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

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 会员信用评估最后得分计算方式。

    最后得分X=基本信息得分×30%+优良信用信息得分×30%+不良信用信息得分×40%。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评估实行计分制,暂不实施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信用评估监督。会员信用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安徽省演出行业协会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评估全过程指导,受理申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可向中国安徽省演出行业协会申诉或举报信用评估违规事件,个人会员可向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申诉或举报信用评估违规事件。申诉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材料,是单位申诉或举报的加盖单位公章,是个人申诉或举报的,应署实名并留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对在信用评估过程中使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降低信用分数。

第十五条 在信用有效期内,诚信建设指导组对会员信用行为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会员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报请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依据本标准开展动态评估。当动态评估结果与会员原信用分数出现差异时,诚信建设指导组告知会员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其信用分数。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实行“行业主导、权威发布、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原则。中国安徽省演出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负责统一管理会员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中国安徽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docx

附件2:信用评估标准说明.docx

作者/排版:向雯

来源:吴钰

校对: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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